01案件概述
沈xx系周口市xx區xxx鎮蘇花園行政村的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權人。2021年11月3日開始,周口市xx區xxx鎮相關部門(以下簡稱xxx鎮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開始在沈xx所在的村集體內宣傳本區域已經納入了xx區創建國家5A級景區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征收范圍內,同年11月7日,xxx鎮相關部門召開了征收蘇花園行政村土地及房屋的動員大會。11月18日,沈xx在未獲得房屋安置、未就征收補償安置簽訂書面協議的情況下,xxx鎮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對沈xx位于周口市xx區xxx鎮蘇花園行政村的宅基地房屋強制拆除。沈xx認為既然周口市xx區相關部門決定征收沈xx房地產所在區域內的房地產,就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征收活動。xxx鎮相關部門在無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未經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對沈xx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嚴重違法。因此,沈xx就委托律師周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xxx鎮相關部門于2021年11月18日對沈xx位于周口市xx區xxx鎮蘇花園行政村的宅基地房屋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近日,針對沈xx因要求確認周口市xx區xxx鎮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房屋行政行為違法一案,周口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xxx鎮相關部門于2021年11月18日對沈xx住宅上的房屋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02本案依據的法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03法院判決
庭審中,xxx鎮相關部門辯稱,其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依法駁回沈xx對xxx鎮相關部門的訴訟請求;xx區相關部門依據法定權力和程序對沈xx的房屋進行征收并制定了相應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和具體標準,xxx鎮相關部門受xx區相關部門的委托有權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及拆遷安置工作,xxx鎮相關部門對沈xx的房屋征收在程序上合法合規。
律師周游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集體土地征收中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除有證據證明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本案系沈xx針對強制拆除房屋的事實行為提起的訴訟,在拆除過程中有關機關并沒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xx區相關部門作出的《中華太昊伏羲始祖圣地旅游區創建5A級景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明確載明:xx區相關部門為征收主體,區相關部門委托屬地鄉鎮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為房屋征收補償實施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補償及拆遷安置工作。在庭審中xxx鎮相關部門又認可其是對沈xx房屋組織實施強拆的單位,故xxx鎮相關部門是本案適格的被告。該鎮行政機關所辨其只是受區相關部門的委托,是受托單位,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沈xx的房屋因被納入征收范圍,雖屬于拆除對象,但xxx鎮相關部門在實施拆除沈xx的房屋時,也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因xxx鎮相關部門所舉證據材料中并沒有程序方面的證據,故認定xxx鎮相關部門對沈xx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由于xxx鎮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是事實行為,沒有可撤銷的內容,故確認違法。
最終,經審理認同律師周游的意見,作出判決:確認xxx鎮相關部門于2021年11月18日對沈xx住宅上的房屋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04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周游提醒大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拆遷戶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