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4月,余某和畢某通過網絡聊天認識,后余某告知畢某,自己因為家庭原因想要轉移存款,于是讓畢某幫助自己轉移款項,畢某答應了余某的請求后,余某通過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方式向畢某轉賬多筆款項共計人民幣十萬元。然而在余某要求畢某轉回款項時,畢某卻表示拒絕,于是余某將畢某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畢某辯稱余某轉給自己的款項是出于贈與目的,但其并未舉證證明,法院遂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畢某返還不當得利款項共計人民幣十萬元。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本案中,余某讓網友畢某幫助自己轉移部分存款,后余某通過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方式向畢某轉賬多筆款項共計人民幣十萬元,后余某讓畢某將款項轉入其指定的賬戶,畢某卻表示拒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畢某表示余某所轉入的款項屬于贈與性質,但其卻并未舉證證明,故畢某款的該筆款項屬于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應當歸還給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獲取利益的當事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切勿“貪小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