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談到在202年1月4號到十日期間,我們成功地將兩名已經批捕的被告人取保出來,可以回家過年,那么這幾天我們就收到了好多的私信留言,詢問如何讓在看守所羈押的親人能夠在年前盡量的取保回家過年的問題,那么我們在這里一并回復,大家首先要判斷案件的性質和當時的態度,如果是確定已經構成犯罪了,被告人本人也認罪,律師也決定做罪輕辯護的案件。
那么這個時候就要考慮說還有哪些從輕、減輕的情節可以利用,比如之前沒有取得諒解的,能否在年前達成諒解,如果確實沒有辦法達成諒解的,是否可以利用說未達成諒解但是積極賠償這個量刑情節,如果有新的從輕、減輕情節的,那么律師應當馬上利用新形成的量刑情節去申請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爭取變更強制措施。
那么我們1月5號取保出來的被告人就是采用的這種方法。那么第二,如果是堅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包括被告人本人堅持不認罪的案件,就要考慮之前積壓的時間和法院的態度,對于法院也認為說案件存在疑義,那么如果長期積壓可能會給后期的審理造成程序上障礙的,就可以與法院進行協調,先要變更措施,在慢慢地審理。那么我們1月10號成功取保的當事人就是采用的這種情況。那么開完庭前會議之后,合議庭對案件的爭議比較大,短時間內開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經過律師協商,先取保候審哩,這樣在法定刑較長的時間內是可以爭取取保的。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或者說檢察院抗訴的案件,通常來講是無法據此協商的,當然每一個案件的情況都不一樣,是否能夠創造或者爭取。年前取保的機會要以按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