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男子訂一豪車1年后要加8萬才能提車。南京的周女士前兩天在這家4S店提車時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事件被曝光后,銷售人員主動聯系了車主,專門對8萬加價作了解釋。
該豪車中國客服人員回應稱,調價是由于全球原材料、能源及物流等價格上漲導致,涉及國內所有門店下了訂單未交車的所有客戶,而且關于漲價的問題,在合同中也是有相關說明的,允許價格調整的相關條款。對此,南京市監局表示,合同里提到加價要取得購車人同意。此外,經銷商涉嫌利用自己的有利條件,強迫消費者簽訂補充合同。目前,南京玄武區市場監管部門也表示,已經受理相關舉報并正在搜集證據展開調查。
因成本調價不是一個充分的客觀理由。企業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就應該考慮到原材料、能源及物流等價格因素,如果連這一點都在“意料”之外,只能說明企業還缺乏市場競爭的基本素質。退一步說,就算這份合同有不夠妥當的地方,企業一方吃了虧,說到底,也是企業自身在成本估算、營銷策略等方面犯下的過錯,怎么能把增加的成本轉嫁到客戶身上呢?
所以,這樣的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我國《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消費者要么選擇多加八萬元買車,要么選擇放棄50萬的定金條款,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經濟負擔,屬于4s店利用經濟優勢簽訂的無效格式條款。
客戶有錢買百萬豪車和此品牌廠商單方加價8萬元,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一年前就把價款敲定,簽好合同,結果到履行的時候非要加價,這么做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更是在自砸招牌。該品牌廠商稱,多要八萬是因為原材料等上漲的原因,那么,要是按照這個邏輯,是不是如果價格下調了?得把錢返還回來呢?如果這么做的話,那么合同就沒有存在的意義。
目前,此品牌4s店明顯存在利用優勢地位強制客戶簽訂補充合同,其門店已經明顯利用市場的優勢支配地位,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了減損,如果一昧的欺騙消費者,那么等來的將是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