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子戶國家可以強拆嗎
有的被拆遷人選擇作為“釘子戶”來拒絕搬遷,不啟動法律程序也不積極協商,意圖想拖延拆遷進度來爭取合理補償。這種情況下,拆遷方可以強制拆除強制占地嗎?
律師提示大家,經過一定程序后,是可以強制拆房的。我們國家關于強制占地、拆除,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賦予了相關機關一定強制拆除和強占的權利,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一味等待來拒絕搬遷,很多情況下,我們可能將等到強制拆除。
一味拖延可能會導致房屋被強制拆除,大家注意,拆除的前提是保證補償是合法公正的。否則將承擔違法拆除的責任。甘肅省某村村民林先生就遇見過這種事,求助于圣運律師,最終獲得勝訴,為后續爭取合理賠償打下基礎。
幾年前,縣國土局強制拆除了林先生的房屋,經多次交涉無果,林先生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圣運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圣運律師認為,縣國土局在作出上述決定時并沒有給予任何安置補償,涉案土地不具備責令交出的前置條件,此時對林先生的房屋實施強拆,沒有法律依據,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林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土地取得了征地批復且已進行公告并且縣國土局已經為林先生在銀行開立賬戶并存入了補償款,判決駁回了林先生的訴訟請求,林先生不服,圣運律師協助林先生提起了上訴。
二審中,圣運律師認為,在縣國土局責令林先生交出土地之前,林先生并未依法得到任何安置補償,縣國土局先責令交地,再強拆,后補償的行為違背了法定程序,并且雖然某縣國土局為林先生在銀行開立賬戶并存入了補償款,但補償數額較低,存在不合理之處。
最終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撒銷了一審判決,確認了縣國土局做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決定》違法。
補償不合理不能強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布的《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如果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強制拆除措施:
一、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二、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四、超越職權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拆遷方趕拆遷進度等原因,會有上述案件這樣強行拆遷的事情發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不允許強拆,但是這并不代表被拆遷人消極等待就能解決問題,寄希望于法院不支持拆遷方的強制執行申請,易使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
上述勝案中,林先生與拆遷方進行多次交涉未果后,果斷選擇不再拖延,及時求助于圣運律師,這是非常正確的選擇。爭取合法權益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期限一過,征遷方即可申請法院司法強拆。維權宜早不宜遲。